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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规范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捐赠程序)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对捐赠的奖励)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对协助捐赠的奖励)

  对协助捐赠人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九条(优惠措施)

  捐赠人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境外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监督)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连南县政府和连南县文化局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督和监察。

  捐赠人有权向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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