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弘扬瑶族千年古老、神秘的文化传承,打造世界的瑶族文化家园,充分发挥其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2006年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宗旨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高寒山区移民示范区
第三条 博物馆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物馆宗旨:本馆以传承和弘扬瑶族文化,挖掘和发展瑶族文化的繁盛,集收藏、展览、研究、交流为一体,竭诚为公众服务。努力将本馆办成瑶族文化的收藏中心,将其发展为展览中心,交流中心和研究中心的基地。
第三章 博物馆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1.2亿人民币万元,政府每年全额划拨运营经费用于博物馆日常业务及其运营费用。
第六条 本馆的日常业务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为政府划款资金,以及接受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博物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1)藏品收藏;
(2)陈列展览:;
(3)学术研究;
(4)社会教育。
第四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第八条 本馆全部藏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权属本馆全部藏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博物馆》享有。
第九条 本馆藏品的收藏来源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应当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十条 本馆藏品的利用方式和研究方法本馆藏品主要通过固定展示和巡回展示等方式来扩大宣传、激发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对瑶族的认识;通过深入民间调查以及邀请专家鉴定、举办座谈会、撰写论文、出版图书等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五章 博物馆的安全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馆藏品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各类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制度及防盗窃配套监控警报设施等)。
第六章 博物馆的展示和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
(1)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时,应当提前7日公告;
(2)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协调;法定假日和学校寒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3)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民用特点。展品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保持历史原貌,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十三条 藏品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细、查检方便。
第十四条本馆经营性收入的业务用途收入用于收购展品、更新设备、扩大规模等项。
第七章 博物馆的常设机构及管理职权
第十五条 本馆机构设置
设有:有馆长和两名副馆长组成的馆务会,馆务会是本关馆的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考古部、展览部、瑶绣文化研发部部、安保部。
第十六条 各机构的职权设定馆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5)罢免增补关务会成员。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章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博物馆的馆长为本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法人产生方式、任期法人由本馆设立者自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 法人职权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领导博物馆包括内务、外事等全盘工作。诸如:召集、主持馆务会议,检查馆务会决议实施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出一套《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规章制度汇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按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博物馆工作人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