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定的文物征集包括了征购、收购、捐赠、移交、调拨等征集途径。
二、本馆的文物征集工作具体由考古部承担,文物征集应当根据本馆收藏情况和陈列展览需要,有针对性地征集,如有特殊文物需征集应上报批准。
三、外出征集,必须有两名以上本馆工作人员参加,严禁一人包办。如遇有特殊情况,先到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考古部主任或馆领导。
四、征集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征集对象的资料,包括物主、来源、名称、质地、年代、用途等。征集回来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好临时账册登记工作、鉴定、拣选后如达到馆收藏条件的文物需在当天做好、登记藏品总帐、并清理后归入库房。
五、征集中涉及征集费用的,必须经过馆领导的批准。5000元以下支出须获得馆长批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支出须获得馆务会议批准,10000元以上大额项目支出的须文物征集部门做出方案,征得馆专家组3人以上人员到场认可,由馆务会议讨论批准。
六、征集回来的文物,应当组织至少三人以上专家组予以鉴定拣选,确定年代、名称、确认有收藏价值的登记入藏品总帐;有一定价值但暂不符收藏要求的登记入参考品账册;没有收藏价值的可以处理的,须经馆务会议讨论批准后予以处理,处理后须备案。
(一)征集范围
1.反映连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连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3.反映连南地区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4.连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的工艺美术品。
5.连南地区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实物。
6.反映历代连南地区及与连南地区有关的知名人士的代表性实物。
(二)征集对象
1. 石器:包括旧石器、新石器、商代以后历代石制工具、器物。
2.玉器:包括历代玉器、宝石、珍珠、水晶、玛瑙、珊瑚、青金石等。
3.陶器:包括历代陶器、陶俑、泥塑、陶范、紫砂等。
4.瓷器:包括历代瓷器、窑具等。
5.铜器:包括历代礼器、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铜境、造像、兵器等。
6.铁器:包括历代铁器、铁制武器等。
7.其它金属器:指不属于铜、铁器的其他金属器,如金银器等。
8.牙骨器:包括甲骨、象牙、牛角、犀角、玳瑁等。
9.砖瓦:包括建筑砖瓦、墓砖、画像砖、空心砖等。
10.石刻:包括碑碣、墓志、造像、经幢、画像石、石雕等。
11.漆木器:包括漆器、木器、竹器等。
12.织绣品:包括丝织、棉织、毛织、刺绣、服装、各种绣品。
13.符牌印章:包括金、银、铜、铁、石、牙、玉、瓷、木、玛瑙、琥珀印章和玺印、封泥、符牌等。
14.书画:包括绘画、书法、写经、版画、年画、名人手迹等。
15.文房用具:包括笔、墨、纸、砚、洗等。
16.货币:包括铜钱、铜元、镍币、银币、纸币、代用券、股票、汇票、钱范、钞版等。
17.碑贴拓本:包括金石拓片、法帖等。
18.古籍善本:包括木刻本、稿本、手抄本、精印本、红印本、蓝印本等。
19.文献契约:包括档案、文书、契约、诰命、圣旨、书札、稿件等。
20.名人遗物:包括手稿、信札、题字、签署件、生活用品等。
21.宣传品:包括传单、标语、宣传画等。
22.文件:包括重要文件原件和文件原件不存在的早期翻印件。
23.徵章:包括奖章(勋章)、纪念章、像章、证章等。
24.牌匾:包括招牌、匾额等。
25.票证:包括粮票、油票、布票、粮油证、户籍证、土地证、毕业证、结婚证等。
26.工具类:各种农业用具、工业用具、生活用具、特殊用途的用具、工具等。
27.建筑构件类:包括门、窗格、雕花板、石柱础等。
28.杂类: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