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本馆概况 / 瑶博公告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的文物征集包括了征购、收购、捐赠、移交、调拨等征集途径。

    二、本馆的文物征集工作具体由考古部承担,文物征集应当根据本馆收藏情况和陈列展览需要,有针对性地征集,如有特殊文物需征集应上报批准。

    三、外出征集,必须有两名以上本馆工作人员参加,严禁一人包办。如遇有特殊情况,先到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考古部主任或馆领导。

    四、征集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征集对象的资料,包括物主、来源、名称、质地、年代、用途等。征集回来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好临时账册登记工作、鉴定、拣选后如达到馆收藏条件的文物需在当天做好、登记藏品总帐、并清理后归入库房。

    五、征集中涉及征集费用的,必须经过馆领导的批准。5000元以下支出须获得馆长批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支出须获得馆务会议批准,10000元以上大额项目支出的须文物征集部门做出方案,征得馆专家组3人以上人员到场认可,由馆务会议讨论批准。

    六、征集回来的文物,应当组织至少三人以上专家组予以鉴定拣选,确定年代、名称、确认有收藏价值的登记入藏品总帐;有一定价值但暂不符收藏要求的登记入参考品账册;没有收藏价值的可以处理的,须经馆务会议讨论批准后予以处理,处理后须备案。

   (一)征集范围

    1.反映连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连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3.反映连南地区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4.连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的工艺美术品。

    5.连南地区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实物。

    6.反映历代连南地区及与连南地区有关的知名人士的代表性实物。

   (二)征集对象

    1. 石器:包括旧石器、新石器、商代以后历代石制工具、器物。

    2.玉器:包括历代玉器、宝石、珍珠、水晶、玛瑙、珊瑚、青金石等。

    3.陶器:包括历代陶器、陶俑、泥塑、陶范、紫砂等。

    4.瓷器:包括历代瓷器、窑具等。

    5.铜器:包括历代礼器、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铜境、造像、兵器等。

    6.铁器:包括历代铁器、铁制武器等。

    7.其它金属器:指不属于铜、铁器的其他金属器,如金银器等。

    8.牙骨器:包括甲骨、象牙、牛角、犀角、玳瑁等。

    9.砖瓦:包括建筑砖瓦、墓砖、画像砖、空心砖等。

    10.石刻:包括碑碣、墓志、造像、经幢、画像石、石雕等。

    11.漆木器:包括漆器、木器、竹器等。

    12.织绣品:包括丝织、棉织、毛织、刺绣、服装、各种绣品。

    13.符牌印章:包括金、银、铜、铁、石、牙、玉、瓷、木、玛瑙、琥珀印章和玺印、封泥、符牌等。

    14.书画:包括绘画、书法、写经、版画、年画、名人手迹等。

    15.文房用具:包括笔、墨、纸、砚、洗等。

    16.货币:包括铜钱、铜元、镍币、银币、纸币、代用券、股票、汇票、钱范、钞版等。

    17.碑贴拓本:包括金石拓片、法帖等。

    18.古籍善本:包括木刻本、稿本、手抄本、精印本、红印本、蓝印本等。

    19.文献契约:包括档案、文书、契约、诰命、圣旨、书札、稿件等。

    20.名人遗物:包括手稿、信札、题字、签署件、生活用品等。

    21.宣传品:包括传单、标语、宣传画等。

    22.文件:包括重要文件原件和文件原件不存在的早期翻印件。

    23.徵章:包括奖章(勋章)、纪念章、像章、证章等。

    24.牌匾:包括招牌、匾额等。

    25.票证:包括粮票、油票、布票、粮油证、户籍证、土地证、毕业证、结婚证等。

    26.工具类:各种农业用具、工业用具、生活用具、特殊用途的用具、工具等。

    27.建筑构件类:包括门、窗格、雕花板、石柱础等。

    28.杂类: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连南瑶族博物馆(广东瑶族博物馆)

2011年4月8日

共 1 页 1 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