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博物馆路1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连南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南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南瑶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馆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
第十条 本馆的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十一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组织实施文物事业年度计划;
(二)负责国内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移动文物的征集、研究、保护、展示;
(三)组织开展瑶族刺绣等瑶族艺术研究,协助和开展瑶族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工作;
(四)举办各种临时和巡回展,负责本馆专业的科研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科研计划,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
(五)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本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等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馆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博物馆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受上级党组织管理领导。博物馆党支部全面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紧扣本馆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博物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本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博物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二)博物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博物馆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博物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博物馆党支部委员会设支部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博物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馆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本馆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
(三)本馆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本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馆的机构编制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提出博物馆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任免建议人选;
(三)审查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博物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博物馆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为博物馆提供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博物馆发展;
(六)博物馆终止时,负责指导博物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馆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八)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十)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馆的决策机构是:行政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馆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落实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拟制本馆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本馆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11.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本馆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组织部门任命,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本馆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1.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馆长确定;
2.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馆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馆长、副馆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4.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审议或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馆的行政负责人为馆长,由组织部门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馆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馆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按照法律法规或法人章程规定产生。本馆行政负责人为本馆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09〕85号)、《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机编〔2019〕11号)及《中共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南机编〔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博物馆内设机构包括综合股、文物保护股、展览宣教股、瑶族文化发展股和安保股。
综合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后勤行政事务,统筹组织各类考核考评工作。
文物保护股:负责组织实施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开发利用计划;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文物的征集、鉴定申报和藏品研究;负责藏品的整理、登录、建账、建档和藏品总账管理及藏品电脑数据库的建设;负责藏品的库房管理、日常维护和科学保管;负责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等技术工作;负责文物保护有关专业课题的学术研究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申报等工作。
展览宣教股:负责本馆的陈列布展和临特展、巡回展的设计、布展及引进 和管理,策划和推出精品专题展览;做好各展厅日常管理及展品维护;负责免费开放、科普活动等工作的运行管理;负责本馆共建共享、文化惠民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负责宣教工作的策划及开展;负责观众接待和讲解员、志愿者的选拔、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工作管理,做好景区美化、绿化、保洁等工作;负责创文创卫工作。
瑶族文化发展股:负责制定瑶族文化发展短期、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瑶族刺绣、瑶鼓、瑶银以及相关瑶族文化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馆藏文物资源的学术研究,产业化研究和开发计划;开展瑶族文化学术交流、培训工作;负责瑶族文化信息中心的管理与更新;负责做好对外的文化宣传推广,协助做好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信息更新;负责文化创意纪念品、工艺品开发和管理工作;配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工作;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研学活动等。
安保股: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监控工作;负责制定水电、安防、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全馆电路、网络、电脑、电梯、中央空调的维护工作;负责培训馆内工作人员消防安防知识;负责博物馆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和建设工作;负责本馆水电消控等安全隐患的日常巡查和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和日常演练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馆服务对象的权利:
博物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享有: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博物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馆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展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馆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馆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馆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馆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馆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馆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负责组织实施文物事业年度计划;负责国内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研究、保护、展示;组织开展瑶族刺绣等瑶族艺术的研究;协助和开展瑶族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工作;配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工作;举办各种临时和巡回展,负责本馆专业的科研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科研计划,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连南瑶族自治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馆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馆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馆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馆财务管理体制:
本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本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馆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馆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馆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馆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馆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馆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馆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馆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日经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领导班子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31日起生效。